第(3/3)页 《中华民法典》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,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,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所取得的利益。现实生活中,人们普遍认为银行柜台张贴有“离柜概不负责”的告示来约束储户,在办结存取业务后,即使出错也不应反悔。 但其实该告示属于单方性质的条款,如果确有证据证明银行存在过错,该告示并不能减免银行的法律责任。同样,如本案情形,如果银行确因过失为储户多存了钱,储户即使搬出“离柜概不负责”,也同样不能对抗法律规定,应返还不当利益。 这里是审判院的法官说的话,跟我讲的案例则是一个完全相反的理念。 在这里,我在说一下不当得利需要满足的三个条件: 1、一方受利益; 2、他方受损失; 3、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。 而在这起案件中,周女士是获利人,银行受到了损失,周女士的获利和银行有因果关系,理应退回获利的部分,也就是那一万块钱。 至于大家说的银行百分百胜诉类似的的话,我想说那是不可能的事。 而官司之所以打不赢,还是因为咱们这边证据不够硬。 就像你们说的取了三万块,回到家中发现少了两千。 你知道是银行少给你了,但是这个过程中会发生许多未知的情况,因为它有一个空白的周期,就是你走出银行脱离监控后抵达家中的一个路程。 在路程之内,谁都不知道你有没有做什么。 你要有证据能够证明,你在空白期内没有任何的操作,银行就应该补偿你的损失,如果你有证据他们还要抵赖,完全可以起诉这家抵赖的银行。 在这种情况下,你有了足够的证据,银行是不可能胜诉的。” (本章完)